设想一下,如果一切与利益有钩连的权力部门,在AI技术允许的前提下(这似乎已不成问题),并考虑其它制度利弊,尽可能地使用AI技术,将会减少多少权力运作成本,将会规避多少腐败堕落的机会。
生成式人工智能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是当前国际竞争领域的重要制高点,由于中国在这一技术领域处于起步阶段,产业基础不够雄厚,应用影响的经验积累不够充足,在本土生成式大语言模型技术研发初期,对开发者过于严苛的责任设定,也有可能限制产业的发展。但根据OpenAI的说明,用户只能删除个人账户,无法删除敏感个人信息。
三是阻滞内容创新和知识进步。数据使用、算法训练中的价值判断,也可能产生毒性内容,固化社会偏见和歧视,不仅有基于种族的偏见,还有基于性别、信仰、政治立场、社会地位等的偏见。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用户深度交互生成海量信息,为用户在进行信息搜寻、产品消费和公共生活参与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在OpenAI公布的GPT-3训练数据集中,英文语料高达92.65%之多,而排名第二位的法语只占1.92%。在此背景下,晚近以来,发达国家更强调激励性监管。
1.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用户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对话的过程,就是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的过程。GPT-4可以解答考题、分析图表,并已经可以像真正的人类老师一样逐步引导、鼓励用户思考并获得答案。需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体系的价值展开分析,阐述法治体系整体性、普遍性、系统性、有效性等具体价值。
构建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法治体系是基于当代我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而提炼、抽象出来的概念,要成为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法治概念,还需进一步阐释法治体系中的法理,构建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是强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实践性。一是强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
当前学界已初步对法治体系展开了系统性研究,既有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围绕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逻辑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
还应该将法治体系的价值论导入结构的研究之中,对法治体系整体、法治体系与各个要素、各个要素间关系正当且有效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要充分地意识到本体的法治体系价值论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它不是法治体系五个构成要素的价值总和。该进路上的研究侧重于回答为什么要从法律体系过渡至法治体系,可以概括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历史进路。法治体系作为具有结构的整体,既是由五个要素构成,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五个要素的组成,要将本体的法治体系与要素的法治体系予以二分,研究法治体系与各个要素、各个要素相互间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正当性的证成,是经由法理论证、法治实践而获得承认。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二十大都对法治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和提出要求,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集体学习。二是法治体系的结构论研究。2022年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和总抓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及实践优化研究(22BFX003)阶段性成果)(作者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 进入专题: 法治体系 。故而,还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号召,扎实开展田野调查,系统掌握当前法治体系的运作状况及实践逻辑,凝练法治实践中的疑点难点等,来回穿梭于法治体系的法理分析与法治实践之中。
价值论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发挥着目标的功能,为法治体系的发展方向及问题诊断提供了价值依据和判断标准。该进路上的研究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法治体系的内涵、特征、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等,可以概括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法理进路。
对法治体系概念中的问题进行体系化的法理分析和学理说明,是该概念获得承认的重要途径,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从独特性走向普遍性的光明未来。法治体系也是一个独特系统,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三是围绕法治体系的效用展开。对法治体系进行结构—功能分析,需要研究系统的价值观、结构关系和功能发挥。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理论规定和确保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三是法治体系的功能论研究。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法治的重心逐渐从立法转向法的实施,法治体系概念被提出。该进路上的研究主要从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出发审视部门法在法律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称其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部门法进路。
加强新时代法治体系理论研究,就是要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法治体系的法理,形成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将法治体系概念从独特性概念转化为更具有普遍性、兼容性的概念。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系统,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担负着不同功能以满足系统的基本需求,系统的各个部分都是作为其他机制的功能。
法治体系是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但法治体系中所涉及的思想、理论、观点、范畴等能否对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性,还需要经过法治实践的检验。总之,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对全球治理和国家法治的主张和实践也越来越有分量,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指导。
法治体系的五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互为支撑,既是法治体系本体论需要着力阐述的对象,也能够转化相应的研究方法使用过ChatGPT的人都知道,这个语言大模型在很多方面显示了令人惊艳的表达功能,但也颇有些油嘴滑舌不靠谱的地方,甚至还会人云亦云、不懂装懂。另一方面,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应用到规格化程度很高的法律领域,关于具体案件的沟通和判断似乎进入一个效率无限上升的轨道,但多样性的竞争和发展机制却被锁死,形成无法自拔的困境或者黑洞,进而导致整个法学领域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简化、停滞甚至倒退。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ChatGPT 人工智能 。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欧洲侧重前一种立场,美国侧重后一种立场。当人们借助ChatGPT来进行检索和内容生成,试图制定进而实施关于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规则时,会不会引起赫拉克利特式不可界定的悖论、会不会经历类似恐怖谷的诡异体验、会不会引发更加复杂而棘手的社会问题?因自我指涉、不断反馈的人工沟通而衍生出来的这一切,都需要计算法学研究者以及人工智能治理机制设计者采取未雨绸缪的对策以防患于未然,并且在试错过程中找出摆脱悖论的进路。
因此,在这里更重要的问题并非机器取代人类,而是如何建构一种几乎无法避免的人机共存秩序。 奇点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智能机器是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的。无论如何,正因为存在那种对小概率、大危害的强烈不安,我们才必须谋定而后动。
正因为存在这种忧患意识,奇点才会不断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过去的斩首行动以及持续了一年多的俄乌战争都证明,AI一旦用于目标识别、跟踪和攻击,就会左右作战的决策和杀伤行动的结果。有鉴于此,瓦拉赫、艾伦、斯密特在2012年发表的《机器道德》一文中早就提出了这样的命题:机器的自由度越大,就越有必要为机器设立伦理的各种标准。究竟应该怎样应对强人工智能,迄今为止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思想立场。
沿着这样的思路来考虑对于强人工智能的监管,显然,仅有集中化的备案和审查是力有不逮的,还需要引进类似舆论监督或者鼓励用户投诉那样的分布式监管的机制设计方案,让社会参与AI监管,及时终止深度学习模型的过度训练及其滥用,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可信度测验采取某种适当提前介入的方式。但这些规定大都有赖于在行政部门指导下,产品研发者、服务提供者进行的自我审查和自我履行,还缺乏第三方独立审计、测试以及强制执行的制度安排,也缺乏算法论证程序和问责程序的具体设计。
几乎同时,在日本高崎召开的G7数字部长会议于4月30日发表联合声明,强调应该对AI采取基于风险的监管,但同时也表示监管应该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保持一个开放和有利的环境。到4月下旬,图灵奖得主杰弗里·辛顿向谷歌提出离职以便能够公开对人类AI研发大战以及强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表示忧虑,据说他还很后悔开发了基于神经网络的深度学习技术。
2022年6月,谷歌的一位软件工程师还声称他研制的智能聊天机器人已经产生了自主感情。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推出《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为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2年3月20日还颁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